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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 浅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几个问题[J]. 中国公共卫生, 1990, 6(1): 27-30.
引用本文: 李俊. 浅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几个问题[J]. 中国公共卫生, 1990, 6(1): 27-30.

浅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 摘要: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从此结束了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公共场所卫生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并且在广度上扩展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内容,过去的只限于旅店、浴室、理发、影剧院、游泳池等5大服务性行业卫生增加至条例规定的7大类28个部门,对其卫生监督内容除既往的直觉宏观卫生检查外,还发展到必须开展微小气候、空气卫生质量、采光照明、噪声、通风和消毒效果等多项客观指标的微观卫生监测,加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要点》的公布和实施,使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更为科学化和规范化.在此,笔者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谈谈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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