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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天日, 许星原.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几点看法[J]. 中国公共卫生, 2000, 16(3): 253-253. DOI: 10.11847/zgggws2000-16-03-48
引用本文: 姜天日, 许星原.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几点看法[J]. 中国公共卫生, 2000, 16(3): 253-253. DOI: 10.11847/zgggws2000-16-03-48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几点看法

  • 摘要: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实施以来,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公共场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加密切相关,公共场所的覆盖面及经营性质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此时,适时地对《条例》加以修改就显得尤为必要.现提出几点看法以供商榷.存在问题(1)《条例》的覆盖面偏小.《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范畴只限于某些具体名称.在80年代,公共场所的名称及服务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其称谓大都以经营类别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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