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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寒雁, 余德文. 实验室认可与卫生防疫检验及技术服务的关系[J]. 中国公共卫生, 2001, 17(2): 175-175. DOI: 10.11847/zgggws2001-17-02-64
引用本文: 胡寒雁, 余德文. 实验室认可与卫生防疫检验及技术服务的关系[J]. 中国公共卫生, 2001, 17(2): 175-175. DOI: 10.11847/zgggws2001-17-02-64

实验室认可与卫生防疫检验及技术服务的关系

  • 摘要: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对相应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工作,其监督检验资格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获得的,其监测检验结果也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即将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与国际接轨的实验室认可制度必将逐步完善,产品检验机构将打破系统或行业垄断,成为中介服务而推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卫生防疫机构原有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的法定地位也必将受到冲击.实验室认可将可能成为卫生防疫机构在市场经济下获取具有公认检验资格与能力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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