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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静. 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几点修改建议[J]. 中国公共卫生, 2001, 17(5): 429-429. DOI: 10.11847/zgggws2001-17-05-34
引用本文: 庄静. 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几点修改建议[J]. 中国公共卫生, 2001, 17(5): 429-429. DOI: 10.11847/zgggws2001-17-05-34

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几点修改建议

  • 摘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7年颁布,在依据《办法》进行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时,笔者在工作中逐渐有些体会和感想,现提出来和大家商榷,不妥之处请给以指正.卫生监督和卫生管理不能截然分开《办法》第三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即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监督工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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