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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伟. 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现存问题的思考[J]. 中国公共卫生, 2001, 17(10): 950-950. DOI: 10.11847/zgggws2001-17-10-66
引用本文: 陈世伟. 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现存问题的思考[J]. 中国公共卫生, 2001, 17(10): 950-950. DOI: 10.11847/zgggws2001-17-10-66

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现存问题的思考

  • 摘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6年6月1日生效以来,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其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督监测管理存在一定漏洞,现分析讨论如下.(1)保健食品的包装和名称不规范,不利于消费者认识药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办法》对包装的要求只字未提,对名称只是在第22条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等,再无其它限制性规定,以致批准的几千种保健食品中有很多是胶囊、冲剂、片剂及口服液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包装.《办法》应明确加以限制.(2)申报保健食品时的样品送检制度缺乏统一规范,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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