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俞幼达, 徐建明. 牙膏应列入化妆品卫生监督范围[J]. 中国公共卫生, 1997, 13(10): 626-626.
引用本文: 俞幼达, 徐建明. 牙膏应列入化妆品卫生监督范围[J]. 中国公共卫生, 1997, 13(10): 626-626.

牙膏应列入化妆品卫生监督范围

  • 摘要: 长期以来, 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牙膏产品一直是卫生监督的盲点, 其生产经营企业一般不受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监督管理。由此市场上也难以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牙膏产品。笔者认为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确定的监督范围应该包括牙膏产品。

     

/

返回文章
返回